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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14    点击次数:    作者:永易搜建站

 一、审批事项名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五、许可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申请材料: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基本信息。
(二)真实性核验材料的电子件,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有效证件电子件、备案主体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网站负责人核验现场拍摄照片电子件、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三)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若备案信息有误进行修改,信息无误后由接入提供者企业侧系统提交到接入提供者所在地省局备案系统。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实行网上申请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向其做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发放备案编号。
十、年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十一、注意事项: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